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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《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》。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。条例第九条规定“制定城市、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、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、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、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;铁路、公路、港口、机场、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其他建设项目,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,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。另外开发地热、矿(温)泉水、开发利用地质遗迹,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等均应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。” 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,并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可。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,未经审核同意的,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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